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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餐饮油烟类)

来源:鹅电竞直播    发布时间:2024-02-04 08:43:43
餐饮企业因管理不善、设施不全等产生的油烟和异味,不同程度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据统计,2021年,上海城市餐饮油烟类投诉占总投诉量的比例已达28.6%,日益成为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必须高度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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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企业因管理不善、设施不全等产生的油烟和异味,不同程度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据统计,2021年,上海城市餐饮油烟类投诉占总投诉量的比例已达28.6%,日益成为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大力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困扰居民的油烟污染问题得到一定效果解决,为更好指导执法实践,我们梳理了六个典型案例。

  徐汇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公司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且位于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该商业楼层属于禁止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该餐饮公司在徐汇区生态环境局送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后拒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对该公司做出责令关闭,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整。

  餐饮油烟是引发居民矛盾的重点问题,餐饮企业在选址建立之前要着重关注是否有相应的许可范围和配套设施,为此,徐汇区生态环境局专门设立了餐饮选址负面清单,供餐饮企业选址避开“雷区”。

  长宁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小吃店经营产生油烟项目且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通过油烟管道直接排入生活垃圾污水管道,造成油烟未经处理后污染外环境。该小吃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宁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本案的餐饮业违法主体经营规模较小,但往往规模较小、经营状况较差的餐馆只注重经济效益,为求盈利滋生了大量油烟扰民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该案还存在多次转租的情况,对于违法主体的认定也是案件办理的关键之处。餐饮油烟污染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污染源之一,餐饮单位理应当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做好清洗维护记录的工作。

  虹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某餐饮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公司厨房间有2个灶头、4个汤锅、1组电磁炉、2个炸炉,经营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至建筑物顶排放。经调查询问后,该餐饮公司从2019年10月开始营业,至今未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过清洗维护,没办法提供相关清洗维护记录台账。该餐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虹口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规模不大,缺乏环保法律知识,经执法人员检查指正后,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理洗涤,承诺日后将定期清洗,并做好清洗维护记录工作。鉴于当事人积极的整改态度,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虹口区生态环境局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最终处以法定最低罚款。通过此案,体现出虹口区生态环境局坚持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体现过罚相当,重视执法合理性。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某餐饮管理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一家美食广场的经营单位,产生的油烟通过管道收集至广场东侧一套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至楼顶排放。经现场负责人打开油烟净化设施开关后,现场油烟净化器面板有3个指示灯亮红灯,经调查询问,发现油烟净化设施亮红灯是由于设施内相关配件损坏导致的。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76万元整。

  对餐饮业执法检查时,不仅要检查其是否配备油烟净化设施,重点是要检查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正常使用,确保油烟净化效果,本案通过检查油烟净化器指示灯入手,确定其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通过以案说法,加强此类案件的宣传,促进餐饮经营单位强化油烟净化设施维保意识,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至某建筑施工工地生活区的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油烟净化设施有两个排放口,其中一个排放口的管道断开,一个排放口的滤芯已经损坏,造成油烟未经处理后排放,污染大气环境。该食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0.77万元整。

  本案的餐饮业违法主体是工地食堂,该工地约有600人每日就餐,产生的餐饮油烟量较大。虽然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未保持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导致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后排放,污染大气环境。同时,该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施工总包单位办理,总包单位下面有劳务管理公司,又将食堂的经营发包给食堂实际经营者,认定适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是本案的关键。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在接到信访举报后对某烧烤店油烟排放情况做执法监测,检测结果为该单位油烟排放口油烟排放浓度达到1.32mg/m³,超过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中1.0mg/m³的排放限值。检查时发现该店部分油烟净化设施未开启。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整。

  本案中餐饮单位规模较小,经营时未对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引起足够的重视,检查时未开启部分净化设施,导致油烟超标排放并造成了油烟扰民的情况。餐饮服务单位在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的同时,应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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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企业因管理不善、设施不全等产生的油烟和异味,不同程度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据统计,2021年,上海城市餐饮油烟类投诉占总投诉量的比例已达28.6%,日益成为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大力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困扰居民的油烟污染问题得到一定效果解决,为更好指导执法实践,我们梳理了六个典型案例。

  徐汇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公司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且位于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该商业楼层属于禁止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该餐饮公司在徐汇区生态环境局送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后拒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对该公司做出责令关闭,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整。

  餐饮油烟是引发居民矛盾的重点问题,餐饮企业在选址建立之前要着重关注是否有相应的许可范围和配套设施,为此,徐汇区生态环境局专门设立了餐饮选址负面清单,供餐饮企业选址避开“雷区”。

  长宁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小吃店经营产生油烟项目且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通过油烟管道直接排入生活垃圾污水管道,造成油烟未经处理后污染外环境。该小吃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宁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本案的餐饮业违法主体经营规模较小,但往往规模较小、经营状况较差的餐馆只注重经济效益,为求盈利滋生了大量油烟扰民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该案还存在多次转租的情况,对于违法主体的认定也是案件办理的关键之处。餐饮油烟污染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污染源之一,餐饮单位理应当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做好清洗维护记录的工作。

  虹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某餐饮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公司厨房间有2个灶头、4个汤锅、1组电磁炉、2个炸炉,经营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至建筑物顶排放。经调查询问后,该餐饮公司从2019年10月开始营业,至今未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过清洗维护,没办法提供相关清洗维护记录台账。该餐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虹口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规模不大,缺乏环保法律知识,经执法人员检查指正后,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理洗涤,承诺日后将定期清洗,并做好清洗维护记录工作。鉴于当事人积极的整改态度,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虹口区生态环境局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最终处以法定最低罚款。通过此案,体现出虹口区生态环境局坚持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体现过罚相当,重视执法合理性。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某餐饮管理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一家美食广场的经营单位,产生的油烟通过管道收集至广场东侧一套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至楼顶排放。经现场负责人打开油烟净化设施开关后,现场油烟净化器面板有3个指示灯亮红灯,经调查询问,发现油烟净化设施亮红灯是由于设施内相关配件损坏导致的。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76万元整。

  对餐饮业执法检查时,不仅要检查其是否配备油烟净化设施,重点是要检查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正常使用,确保油烟净化效果,本案通过检查油烟净化器指示灯入手,确定其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通过以案说法,加强此类案件的宣传,促进餐饮经营单位强化油烟净化设施维保意识,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至某建筑施工工地生活区的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油烟净化设施有两个排放口,其中一个排放口的管道断开,一个排放口的滤芯已经损坏,造成油烟未经处理后排放,污染大气环境。该食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0.77万元整。

  本案的餐饮业违法主体是工地食堂,该工地约有600人每日就餐,产生的餐饮油烟量较大。虽然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未保持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导致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后排放,污染大气环境。同时,该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施工总包单位办理,总包单位下面有劳务管理公司,又将食堂的经营发包给食堂实际经营者,认定适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是本案的关键。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在接到信访举报后对某烧烤店油烟排放情况做执法监测,检测结果为该单位油烟排放口油烟排放浓度达到1.32mg/m³,超过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中1.0mg/m³的排放限值。检查时发现该店部分油烟净化设施未开启。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整。

  本案中餐饮单位规模较小,经营时未对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引起足够的重视,检查时未开启部分净化设施,导致油烟超标排放并造成了油烟扰民的情况。餐饮服务单位在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的同时,应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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